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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明确:90天办不下房产证 开发商承担责任

 2004-9-29 17:29:12 北京日报打印】 【关闭

    业主收房后长期拿不到房产证的问题可以彻底解决了。这是记者昨天从建设部获悉,建设部已要求,预售的商品房在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要到有关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如期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开发企业要承担违约责任。

建设部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新修改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提出,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同时,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对于此前一些业主入住多日仍拿不到房产证的问题,新《办法》明确规定,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

  (中国房地产信息网 www.crei.cn)  (作者: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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