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稿)》日前公布,该修订稿11月14日起至12月13日在市法制办网站公开征求市民意见。(11月14日《北京晨报》)
看罢全文,笔者有一点担心。在一些楼里,一个电梯有好几个“婆婆”,特别是在老旧小区以及多单位合用一座办公大楼的地方,这样造成的结果就是,谁也不愿意掏钱给这部电梯维修、改造、更新。不难想象,《管理办法》实行后,一旦罚款落到头上,甭管是多是少,几个“婆婆”也必然会推诿、扯皮一番。譬如,我家楼里的那部电梯就存在多产权的问题,因为我们单位、我们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以及小区物业都是它的产权单位,结果夏天的时候,它三天两头的罢工也没有人搭理。记得去年看过一则新闻,北京老旧电梯安全隐患整改工作进展较为缓慢,当时仍有206台老旧居民住宅电梯尚未全部落实隐患整改资金,而这206台老旧电梯大多属多产权单位。
更麻烦的是,《管理办法》针对的执行者基本上是电梯使用单位,但是法规的最后对“电梯使用单位”的定义却比较模糊———使用单位,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其既可以是电梯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电梯产权所有者授权或委托,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这里的“既”和“也”已然无法理清混乱的多产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