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维权难在何处
事实清楚,且有法可依;然而,业主的正当维权之路却遭遇了重重障碍。据业主反映,问题首先卡在该建筑究竟是“会所”还是“办公楼”上。
记者了解到,江宁区房产管理局发给物价部门的公函中所称目标建筑物为“碧水湾西园办公楼”,而江宁区物价局在回函中则改称为“会所”。“区房管局一位副局长起初表示,华宇公司的产权证上登记的是办公楼,只要物价局把行文中的‘会所’改为‘办公楼’,他们就可以吊销华宇公司的产权证;然而,现在他的口气变了,称即使把文字改过来,也不能予以吊销,说要看看这幢楼是部分摊入还是全部摊入了商品房成本。”
“我们小区就这么一幢四层楼,有关部门的工作作风只要务实一点,就很容易对物价局所称的‘会所’与房管局所称的‘办公楼’是否一回事做出判断。为什么要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呢?况且区房管局分管此事的副局长,也答应要到现场来核实,可是几个月过去了,也没见他来。”业主委员会一位负责人称,去年9月4日,江宁区房产管理局产权科科长王强承诺,由房管局牵头调查处理此事。
然而,由于房管与物价两个部门在建筑物名分问题上的争持不下,导致碧水湾西园业主对会所产权的鉴定申请至今没有回音。“有时候我们问得急了,房管部门就让我们走法律途径。”业委会有关负责人称,虽然有不少律师都向其保证这官司一打就赢,可“我们打不起呀!”据了解,将诉讼标的以保守的2000万元计算,诉讼费就要高达四五十万元。这么高的诉讼费,如何向业主们一家一家地收取?
1月11日,记者采访江宁区房产管理局时,该局产权科科长王强坚称华宇公司报来的材料准确无误,产权证发放也没有任何问题。然而,王科长向记者调阅电子档案时,记者发现,该楼所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文号为江宁国用(2003)字第00269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日期为2002年2月4日,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显示建筑年代则为2001年。如此颠倒的程序,难道也“准确无误”?
《物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1月14日,南京市房产局政策法规处工作人员也向记者表示,如果房管部门发放产权证有问题,业主可以向法院起诉。
虽然会所的问题还没有解决,但记者以为碧水湾西园的业主还是幸运的,因为他们毕竟掌握了会所产权是自己的证据。而这样的事例,是仅此一例,还是冰山一角,值得引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