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强化住房建设规划的调控作用。
加强住房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衔接,并将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2、加大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力度。
将住房保障纳入到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考核范畴。加快廉租住房建设,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2011年底前,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其中实物配租保障户数不得低于40%。加大对城市棚户区(危旧房)和农村危旧房改造的财政投入,改善旧城区和农村居住环境,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享受廉租住房的优惠政策。
3、进一步开放房地产市场。
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到我省投资兴业,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行政,简化供地、拆迁、报建、交易等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限,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不断改进服务质量,推行项目审批代理制。
4、规范建设项目规费收取行为。
对实行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全额交缴土地出让价款的项目,不再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合理控制单宗土地规模,对较大规模的开发项目,可以分宗出让、分期办理相关手续。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报建、施工报建交纳的各种费用延至商品房预销售环节统一收取。
5、开放建设项目服务领域。
依附行政审批的服务项目应遵循市场化原则全面放开,凡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任何部门不得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法律法规要求指定购买和服务的,其价格纳入政府定价管理,从严核定标准。
6、降低建设项目资金监管比例。
建设项目设立资金监管必须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相关规定进行。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与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合并管理,资金监管比例从35%降至15%。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延至办理商品房交付手续时收取。
7、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收取行为。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不得提前收取。适当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负担。凡实行核定征收的房地产企业,适当调整其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率,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试行核定征收。
8、鼓励推行经济适用住房分配货币化。
可将经济适用住房补贴由暗补到明补,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发放货币补贴,允许其购买普通自住房。
9、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作用。
大力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积极开展按月对冲还贷业务,对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其首付房款比例最低可调整为20%,贷款最高金额可达40万元,贷款最长期限可延至30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按人民银行通知要求,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