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修订“物管条例” 小区内飙歌扰邻最高罚1万
http://www.fdc0737.com 2008-2-16 16:01:18 来源:Internet 作者:佚名 阅读次数:

    记者昨日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我市拟修订《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目前,《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开始通过市政府网站向市民征求意见和建议,第一天就引来业主和物管代表热烈讨论。有市民提议,对没有入住的业主只收半价物管费。

    “物管”与《物权法》不一致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表示,《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于2002年11月1日实施,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则出台于2003年9月1日。“虽然在立法原则和基本思路上没有根本冲突,但我市的《条例》在业主代表大会制度、物业服务收费等问题上,与国务院的规定有所不同,因此须重新规范。”

    另外,我市的《条例》与去年国家新颁布的《物权法》在某些问题上也有不一致的地方。比如,物业服务收费、物业管理企业的选聘等。

    物业出售后至业主大会成立之前进行的物业管理叫做“前期物业管理”。《条例(修订)》首次对前期物业管理做了专门规定。比如,新建物业在物业销售前,应拟定临时管理规约。这样,新加入的业主和使用人在办理有关入住手续的同时,就可先签署临时管理规约。

    《条例(修订)》还明确表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房屋总建筑面积3~5%。比例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无偿配置物业服务企业用房和业主委员会用房。

    噪音扰民最高罚20万元

    在小区内高声唱卡拉OK影响他人生活,或是小区内的餐馆污染环境,这些违规行为都将受到处罚。与原《条例》规定的物业使用九条“禁令”相比,《条例(修订)》的十条“禁令”中的多条新规定备受关注。比如,不得开挖地下室、打井,超标排放各种污染物及噪声,违反有关规定饲养动物等。

    《条例(修订)》规定,个人有违反这十条“禁令”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违规的,则可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挪用大修基金可处2倍罚款

    《条例(修订)》还设置了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法律责任。比如,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逾期仍不改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大修基金的,除了没收违法所得外,还可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记者 林克勇)

    网友观点》

    物业人(渝北):目前业主私自开挖地下室的情况越来越严重,物业公司管理的难度极大,《条例》中对此现象的处罚极轻,建议根据其开挖面积结合购房款进行处罚。

    刘友胜(涪陵):建议将《管理条例》改为《服务条例》。我们过去有一个误区,因为业主才是物业的主人,是业主聘请物业企业来为业主服务,不是管理。

    QJL(沙坪坝):对于没有入住的业主是否应该全额收取物业管理费用值得商榷,毕竟没有入住就不存在服务或提供的服务内容不及入住后多等问题,即使要收的话,建议可以采取减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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