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停电弃家租房 物业为其“买单”
http://www.fdc0737.com 2008-2-2 17:11:35 来源:其它新闻网 作者:佚名 阅读次数:
天山网讯(记者章艺 吴杨报道)2007年12月20日,家住乌鲁木齐市幸福路某小区的杨文(化名)拿到了天山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这意味着,他因物业公司停电而不得不在外租房两年多的生活将可以结束,而他的房租将由物业公司承担。

    2005年9月24日,当时杨文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新疆宏大物业管理公司向其下发了《停止服务通知单》,声称,由于杨文“未能及时交费……根据《住户手册》的有关规定,将不得不采取停电等暂行措施。”

    在此后两年多没电的日子里,杨文只得以每月900元价格在外租房。期间,新疆宏大物业管理公司变更为新疆深发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有家不能归的滋味让杨文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此事。他把新疆深发展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恢复供电,并赔偿自己因停电25个月,而在外租房的相关费用共计22500元。

    天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了解到,杨文家被断电,非电力公司所为,而是新疆深发展物业公司对杨文家实施了断电,遂支持了杨文的诉讼请求。

    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田斌表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供电、供水部门才是水、电供应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才有权停电、停水。物业公司只是代收水电费,并非水电的供应方,没有资格停水断电,也不能以任何借口停水断电,否则就构成侵权。

    乌鲁木齐市房产局物业监管处处长王玉良:有些物业公司基于一些原因,采取停电、停水、停气、停电梯等措施加强管理是不对的。如果发生了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可由业主委员会督促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企业可向法院起诉。作为业主,若物业企业发生错误行为,可向物业主管部门投诉或向法院起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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