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建筑能效测评标识 购房需看“节能身份证”
3月13日展会开幕当天将召开全市建筑节能工作会,部署08年建筑节能工作。据了解,《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实施后,其中设立的一项主要制度——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根据市建委2月13日发布的《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规定,新建建筑在竣工验收前必须进行建筑能效测评并进行标识,否则不予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办法》规定,建筑能效标识等级分为Ⅰ级、Ⅱ级、Ⅲ级。节能率≥70%,标识为Ⅰ级;节能率≥65%且<70%,标识为Ⅱ级;节能率≥50%且<65%,标识为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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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功能 【发送给好友】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编辑:smile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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