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破相”导致阳台的客厅地板发霉、变黑,开发商应该予以修复,同时王小姐可以要求开发商用同样色彩、规格的地板来替换毁损的地板。如果市场上已经没有同样色彩、规格的地板,也可以要求赔偿。物业公司拒绝并不代表开发商拒绝,王小姐应直接向开发商提出自己的要求,如果遭到拒绝,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消费者购买全装修商品房时,应该与开发商明确装修的内容、使用材料的厂家、品牌、规格及价格,并作为交付使用的标准。
热点三:房产商恶意违约
去年杭州楼市在一片涨价声中,出现“求大于供”的局面,连夜排队、抢号、托关系买房、楼盘“一夜清”等消息不绝于耳,出现了开发商合同约定不履行、承诺不兑现的情况。房产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广告、楼书承诺配套设施不兑现;商品房周边景观与房产商承诺大相径庭……因为房产商即便违约也不怕消费者要求退房,房产商在支付一定违约金后,也不会影响第二次销售抬高价格。开发商左右逢源,购房者却进退两难。
投诉案例:市民童先生于前年购得一处期房,开发商承诺在去年10月交房,可直到去年年底童先生也未能住进新房。童先生说,“根据当初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房逾期180天,我有权解除合同,开发商还须向我支付总价5%的违约金。”可是,购买期房时每平方米房价不过8000元/平方米,而出现纠纷时同地段的房子单价已达到了10000元/平方米以上,退房已不划算。如果童先生不愿解除合同,开发商就要赔偿了,开发商提出要将5%的违约金降至2%,交房期仍不能确定,他们还要童先生与他们重新签约,认可他们的这些条件。
律师点评:《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按照这一规定,由于房价的上涨所造成的损失已经超过了约定5%的违约金,童先生如果决定退房,可以要求开发商按照同类地段的市场价赔偿损失。
热点四:开发商“一房两卖”
随着房价一天一个价地上涨,去年合同违约投诉较往年要多。为了涨价,部分开发商宁肯违约也不卖房。
投诉案例:去年3月,张先生在市内某楼盘以9000多元/平方米的价格买了套房产。在和开发商签订了正式购房合同后,张先生一共付了15万元现金(30%的首付款和相关税费)。后来,双方约定最后付款日期为7月15日。
就在7月12日,张先生接到开发商通知,房子已被卖给了别人。原来,张先生购买的那套房产的价格已上涨了1000多元/平方米。张先生与开发商多次交涉,但开发商坚持不卖房给张先生。
律师点评:如果张先生确实有证据证明开发商“一房两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如果开发商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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