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http://www.fdc0737.com 2008-5-15 9:59:56 来源: 作者: 阅读次数: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我市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建设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并具体负责本市建成区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区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细则,协助政府做好本单位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根据市和区县(市)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确定。本市以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0平方米作为保障面积。
第四条  凡具有城镇常住户口,家庭成员人均收入符合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无房户和住房特困户,可以申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
本细则所称无房户是指寄居、借居住房或租用市场价格住房(不含租用直管公房、单位公房)的家庭。
本细则所称住房特困户是指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家庭。
第五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本细则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向符合租住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发放补贴资金,由其到市场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为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系租住的房屋等级结构的租金)与当地上年度普通商品住房平均租金标准的差额。其中无房的,按常住人口×10平方米×补贴标准计发租赁住房补贴;有房未达到标准的,按常住人口×(10平方米-现住房面积)×补贴标准计发租赁住房补贴。现租住公房的,按同类房屋结构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交纳租金。
本细则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廉租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实物配租的主要对象是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人员。
本细则所称租金核减,是指房屋产权单位按照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已承租公有住房(含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下同)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减免标准为最低收入家庭所租住的公有住房按其常住人口×10平方米应缴纳的租金与同类结构房屋的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额。常住人口在2人以下的,每户租金核减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
第六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以旧的公有存量住房和收购现有旧住房为主,限制集中新建廉租住房。廉租住房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和单位出资收购的旧住房;
(二)各单位腾空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损赠的住房;
(四)政府出资新建的廉租住房;
(五)政府根据当地情况采用其他渠道筹集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购买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税费优惠。
第七条  廉租住房必须严格控制面积标准和装修标准。每户廉租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60平方米。新建的廉租住房装修标准不得超过经济适用住房装修标准。
第八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其来源主要包括:
(一)市、区县(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的补充资金;
(三)社会捐赠的资金;
(四)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九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和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和维修支出等,不得挪作他用。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监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的使用情况。对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实行年度审计制度。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在上年度决算后3个月内,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各区县(市)的具体分配方案,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后,由市财政专户下拨各区县(市)财政的廉租住房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按照维修费、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具体标准由市、区县(市)物价管理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廉租住房单位面积补贴标准,按当地上年度房地产市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当地上年度房地产市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租金由物价管理部门每年公布一次。
第十二条  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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