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指出,崔先生一方面既向陈女士隐瞒了在未干满七年的情况下其原单位有权收回房屋以及他与该公司发生诉讼的事实,另一方面又在与其原单位的诉讼中向法庭隐瞒房屋已出售给陈女士并已办理了部分过户手续的事实。在其与原单位的诉讼之后,房屋产权证又重新由他持有,并且在他与原单位对判决结果均予认可的情况下,无一方要求或主动执行判决内容,直至本案审理中对该诉讼目的提出诸多质疑后,中华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和崔先生才突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法院认为,上述事实足以说明,中华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和崔先生并非真正追求该判决所确认结果的实现,而是通过法院判决为履行其与陈女士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设置障碍。对此,法院认为崔先生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合同应予解除,崔先生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对陈女士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诉争房屋的现市场价值与双方合同约定价格的差额,这样才能使陈女士得以在合同解除后购买到同等水平的其他住房。经向价格部门查询,法院确定该房屋每平米的价格为9500元,房屋总价701480元。
最终,朝阳法院一审判决陈女士与崔先生之间签订的两份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扣除部分欠缴的供暖费后崔先生返还陈女士订金14388.16元,赔偿陈女士房屋差价损失47648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