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承认供暖拒绝交费 反诉要求停止供暖被驳回
http://www.fdc0737.com 2008-5-17 17:37:03 来源: 作者: 阅读次数:

    2007年12月,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供暖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驳回了被告某文化传播公司要求确认供暖关系不存在、供暖公司今后不得供暖的诉讼请求。

  一文化传播公司拖欠两个采暖季的供暖费未交,热力公司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文化传播公司以双方未签订供暖合同为由,否认接受供暖的事实,并提出反诉,要求法院确认双方不存在供用热力合同关系,并要求判令热力公司不得向其再供暖及索要供暖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热力公司系门头沟区滨河居住区供暖单位,其供暖方式为燃煤间供方式集中供暖,而被告所租用的房屋就在滨河居住区范围内。热力公司作为滨河居住区供暖单位,在采暖季履行供暖义务属实。双方虽未签订供暖协议,但是文化传播公司与热力公司已形成了事实上的供暖关系,文化传播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热力公司支付拖欠供暖费。而文化传播公司要求热力公司今后不得向其供暖,既不符合事实也违背了集中供暖方式的要求,法院据此驳回了被告的反诉请求。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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