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时间】2000-03-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居民购置住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贷款是指中国建设银行用信贷资金向在中国大陆境内城镇购买、建造、大修各类型住房的自然人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发放个人住房贷款要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中国建设银行的有关信贷规章制度。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建设银行所属各级分支机构发放的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自然人及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境外、国外自然人。
第六条 贷款条件。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有合法的身份;
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大修住房的合同、协议以及贷款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有所购(建、大修)住房全部价款20%以上的自筹资金,并保证用于支付所购(建、大修)住房的首付款;
有贷款行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和)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
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贷款额度最高为所购(建、大修)住房全部价款或评估价值的80%。
第八条 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
第九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应填写《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借款申请书》(附表一),并向贷款行提交下列资料:
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居留证件或其他身份证件);借款人偿还能力证明材料;合法的购(建、大修)房合同、协议或(和)其他批准文件;
抵押物或质押权利清单、权属证明文件,有处分权人出具的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贷款行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书;
保证人出具的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承诺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借款人用于购买(建造、大修)住房的自筹资金的有关证明;
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一条 贷款行应对借款人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贷款的可行性进行审查、评估,并在借款人提交上述全部文件、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作出正式答复。
第十二条 贷款行同意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后,与当事人各方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附件二、三、四、五、六)。
第十三条 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后,应根据国家和当地的法律法规,办理抵押登记、保险及其他必须的手续,并视实际情况办理合同公证。
第十四条 经贷款行同意发放的贷款,办妥有关手续后,贷款行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和用途按下列方式划款:
直接划款。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将款项直接划入借款人在贷款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内。
专项划款。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将款项直接划入售房人、其他有关单位在贷款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内。贷款行可根据贷款的具体种类、金额、用途及借款人的信用程度,规定采取其中一种方式。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五条 个人住房贷款实行抵押、质押、保证、抵押加阶段性保证等担保方式。
贷款行可根据借款人的具体情况,采用上述一种或同时采用几种贷款担保方式。
在贷款期间,经贷款行同意,借款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变更贷款担保方式。
第十六条 抵押
抵押贷款指贷款行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经贷款行认可的符合规定条件的财产作为抵押物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贷款的抵押物必须是贷款行认可的、能够进行抵押登记的借款人所购房屋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财产。
抵押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