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标的
第一条 下列财产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工程合同所列明的工程项目和建设单位提供的物料,包括已运抵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结构件、在制品、属于工程预算内的应安装的机器设备、零配件等。<br>
第二条 下列财产和费用非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 工地内原有的财产;
(二) 属于工程造价范围之内,但在工地以外的财产;
(三) 现场清理费用。该费用是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修复保险标的而清理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第三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之内:
(一) 施工用机器、装置和设备;
(二) 领有公共运输执照的车辆、船舶和飞机;
(三) 其它未在本保单中列明的财产。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或安装期间和施工场地内,由于下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雷击;
(二)洪水、暴风、龙卷风、暴雨、破坏性地震、海啸、地面突然塌陷、突发性滑坡、崖崩、泥石流、雪灾、雹灾;
(三)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
(四)升降机、行车、吊车、脚手架的倒塌造成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失;
(五)安装技术不善所引起的事故,并造成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失;
(六)超负荷、超电压、电弧、短路、和其他电气原因引起的事故,并造成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失。
第五条 试车责任
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中注明,保险人负责赔偿在保险单中列明的试车期和施工场地内由于试车所造成的安装设备本身的损失。
第六条 发生保险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战争、军事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暴乱、罢工、没收征用及因政府命令或有关行政当局命令;
(二) 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
(三)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四) 盗窃、抢劫及恶意破坏。
第八条 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
(二) 堆放在露天的保险财产,用芦席、布、草、纸板、塑料布做棚顶的工棚,以及堆放在工棚内的保险财产,由于暴风、龙卷风、暴雨、雪灾、雹灾所造成的损失;
(三) 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和费用。
第九条 下列各项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 建设单位已接管或已签发完工证书或已投入使用的财产的损失和费用;
(二) 设计错误、缺陷或未按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施工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三) 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的任何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陷或工艺不善所支付的费用;
(四) 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五) 罚款、任何延误、合同被撤消、解除、无效、终止及其他任何后果损失;
(六) 超负荷、超电压、电弧、走电、短路、大气放电和其他电气原因造成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
(七) 保单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八) 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期限
第十条 本保险的保险期限为工程的建筑或安装期限,但以本保险单列明的起止日为准。在保险单列明的终止期限前,若建设单位对部分或全部建筑或安装工程签发完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建设单位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保险责任即告部分或全部终止。
若被保险设备本身是在本次安装前已被使用过的设备或转手设备,则自其试车之时起,本公司对该设备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十一条 上述保险期限的展延,被保险人须事先获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并交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金额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的保险金额应是保险工程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原材料费用、设备费用、建造费、安装费、运输费和保险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建设单位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
第十三条 其他保险项目的保险金额可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若投保人是以保险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在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届满后及时向保险人申报最终的工程总价值,保险人据此以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