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房地产管理局文件
益房发[2008]07号
关于整顿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的通知
各县(市)房地产管理局,大通湖区交通规划建设局,各房地产评估、经纪机构(开发企业的委托代销机构):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和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精神,为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更好地发挥房地产中介服务在房地产市场中的积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整顿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顿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的重点
( 一 ) 整顿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重点
1、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评估业务的;
2、迎合委托人的不合理要求出具不实评估报告的;
3、串通一方损害另一方合法利益的;
4、评估机构违反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从业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 二 ) 整顿房地产经纪机构的重点
1、房地产经纪人发布虚假信息广告或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在代理买卖过程中赚取差价等违规行为;
2、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行为;
3、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超过营业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经纪活动,从业人员无执业资格;
4、为不具备上市交易条件或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提供居间代理服务,包括公开挂牌或通过媒体、网络刊登广告、承 接业务的;
5、利用执业便利炒卖房屋,以代理名义串通他人炒卖房号,采取隐瞒、欺诈手段赚取佣金以外的交易差价,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方法及步骤
1、自查自纠(2月28日至3月31日)
各房地产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要对照本通知明确的整顿重点和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并将自查结果及整改 措施书面材料报市房管局六楼产权与市场管理科,电话 :4216658。
2、调查摸底(2月28日至3月31日)
通过对中介服务机构调查摸底,全面掌握各机构的经营状况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等基本信息。同时,广泛宣传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相关法规, 使中介机构自觉接受并主动参与整顿工作。
3、培训发证(4月1日至4月30日)
凡未取得房地产经纪执业资格的人员,均须参加由市房地产业协会举办的从业人员培训班,经考试合格获得《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培训证》后,方可从事房地产经纪工作; 凡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现机构内有1人以上注册房地产经纪人或3人以上取得《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培训证书》的人员的机构,应持相关资料到市房地产管理局进行备案登记,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有效期1年,每年进行年检年审。
4、统一标准(5月1日至5月31日)
凡经备案登记后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机构,都必须在醒目位置悬挂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以及从业人员姓名和照片、联系和举报电话,统一使用市房协印制的制式合同文本。
5、行业自律
房地产中介机构取得《房地产估价资质证书》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后,应主动加入市房地产业协会中介专业委员会,积极参与行业内部交流与合作,开展行业自律等协会工作。
三、具体要求
整顿房地产交易秩序,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是反商业贿赂、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提高中介服务水平、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需要,各房地产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