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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依据


 

    ㈠《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㈡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㈢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㈣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㈤湖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76号《湖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㈥益阳市人民政府令[2006]4号《益阳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标准

    ㈠多层(一层至七层的房屋,下同)商品房,由购房人按购房款的2%的比例交存;高层(八层以上,下同)或设有电梯的,由购房人按购房款的3%的比例交存。
    ㈡集资、合作建设的房屋,由产权人按同类商品房价格规定的标准交存。
    ㈢拆迁安置中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由被拆迁人按安置房屋评估价格规定的标准交存。
    ㈣开发建设单位的自用房屋以及未出售的房屋,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同类房屋价格计算房款按㈠规定的标准交存。

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程序

    受理: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受理人员现场勘测并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
    审核: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对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标准和房屋类型、金额计算出应交存的房屋维修资金数额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开具缴款通知单。
    审批:依据银行进账单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批。
    发放工作联系单: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根据审批意见,发放权属登记工作联系单。

八、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分摊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在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确须维修和更新、改造时方可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使用计划和方案,经业主委员会提交业主大会审议批准或者与维修项目总面积三分之二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签字同意后实施。对符合规定使用条件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拨付维修资金,其维修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在业主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扣减。

九、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拨付程序
    受理审查→现场勘察→审核审批→维修公示→工程验收→资金划拨

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规定:未按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买受人;违反该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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