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4万元高额税费使买主放弃购房
在国企工作的李先生于1998年在洋桥附近购得一套房改房,建筑面积75平方米,两居室,一家三口居住,但最近李先生想把自己年迈的父母接过来居住,这样也便于照顾。五口人住在两居室里显然环境差了些,为此,李先生决定把房屋出售,然后到郊区购置一套大三居来改善居住环境。今年4月,李先生把房屋委托给某经纪公司代为出售,李先生报价为5300元/平方米,总价为39.75万元。
6月20日,李先生与在私企工作的刘女士初步达成购房意向。但在计算应缴纳税费时双方陷入了尴尬局面,李先生的房屋虽是1998年购买的,但其产权证上的时间却是2004年,恰好在两年内出售房屋全额征收营业税的范围内。而且从6月15日起,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开始与房产过户挂钩,朝阳、东城已开始试点。
经过计算,该房屋如果上市交易,李先生应该缴纳营业税1.9875万元,即39.75×5%=1.9875(万元);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售房款-住房建筑面积×4000元/平方米-合理费用)×20%,即(39.75—75×4000元/平方米-合理费用)×20%=1.95万元。面对这将近4万元的高额税收,买卖双方都不愿意承担,经过一个小时的谈判,最后终于以买方放弃购买而告终。
买卖二手商品房
(1)个人购房不足2年出售的买方:契税3%;印花税0.05%;工本费(依各区规定)
卖方:营业税5%;印花税0.05%;个人所得税(依各区规定)
(2)个人购房超过2年出售,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买方:契税1.5%;印花税0.05%;工本费(依各区规定)
卖方:印花税0.05%;个人所得税(依各区规定)
(3)个人购房超过2年出售,不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买方:契税3%;印花税0.05%;工本费(依各区规定)
卖方:营业税(售房价-购房价)×5%;印花税0.05%;个人所得税(依各区规定)
买卖已购公房
(1)个人购房超过2年出售,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买方:土地出让金:当年的房改成本价×建筑面积×1%契税1.5%;印花税0.05%;工本费(依各区规定)
卖方:印花税0.05%;个人所得税(依各区规定)
(2)个人购房超过2年出售,不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买方:土地出让金:当年的房改成本价×建筑面积×1%契税3%;印花税0.05%;工本费(依各区规定)
卖方:营业税(售房价-购房价)×5%;印花税0.05%;个人所得税(依各区规定)
《房屋买卖合同》出卖人将房屋以“以租待售”方式出售给买受人,双方可以约定如下条款:
1、出卖人和买受人在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后()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以保护买受人对房屋的使用权及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2、双方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零租金(或低额租金),以避免出卖人解除租赁合同。
3、房屋买卖合同自()年()月()日生效;若在房屋买卖合同生效前,出卖人擅自解除双方所签房屋租赁合同,则本房屋买卖合同即刻生效;房屋买卖合同生效的,出卖人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已付房屋租金即为买受人按照买卖合同约定向出卖人支付了与该租金相等数额的房价款。
4、出卖人在租赁期限内,擅自解除合同即视为违约,应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元。
面积超140平米需缴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