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30年土地市场建设回顾
http://www.fdc0737.com 2008-9-11 9:49:36 来源:其它新闻网 作者:佚名 阅读次数:

    针对土地市场出现的这些问题,从1993年至1995年,国家密集出台了大量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土地市场规范运行进行新的制度安排。1993年,为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国务院出台了《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对“炒卖炒买”土地进行遏止。

    1994年,国家颁布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这部法律确立了土地市场运行的基本规则。一是明确了划拨用地供应的范围,使市县政府选择土地供应方式的自由裁量权大大缩小,扩大了新增建设用地中市场方式配置土地的份额。以后,随着《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和《划拨用地目录》的出台,政府以市场方式供应土地的范围被更加精准地确定下来。二是建立了政府出让土地的定价制度。按照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价格的形成由供需关系决定,但这一规律在很多地方由于受到行政干预,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为纠正这一问题,《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从两方面对政府出让土地的定价机制进行了构建:一个方面是增加出让土地成交的竞争性,规定商业、旅游、娱乐等几类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进行;另一个方面是规定协议出让的,出让金不得低于国家所确定的最低价。为最终形成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协议出让和工业用地最低价制度的形成提供了法律依据。三是进一步明确了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原则,未取得土地使用证、未达到一定开发条件出让土地使用权从此不能进行转让和抵押。四是对出让土地的利用监管提出了要求,重点明确了闲置土地认定与处置的基本原则。五是提出了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原则,促进了土地市场中介组织的培育和健康发展。

    1995年,国家颁布了《担保法》,明确了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范围;程序、担保债权的最高限制、抵押登记要求、抵押权实现时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等具体内容,完成了土地市场与金融市场的正式对接,为以后两个市场的互相促进,共同发展建立了法律基础,并引致以土地使用权抵押为核心的土地金融市场的形成。

    国企改革扩大土地市场化配置范围

    国有企业改革通过资产处置,在相当数量的原有划拨用地中植入市场机制,使之能够直接通过市场进行二次配置,土地市场总体规模进一步扩大。事实上,作为经济体制改革中心的国有企业改革,对土地市场发育、发展一直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早期以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利润递增包干和承包经营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国有企业改革,触动了土地商品意识的重新萌发。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后,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优化资本结构试点、抓大放小、增资减债、分离分流等国有企业各项改革工作的需要,各地开始探索盘活国有企业土地资产,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土地资产处置方式。

    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要把国有企业改革同改组、改造、加强管理结合起来。要着眼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抓好大的,放活小的,对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1999年,十五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了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目标和指导方针,以在国有大中型企业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形式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各项改革全面展开,并取得重大进展。1998年,国有工商企业为23.8万家,资产总额13.5万亿元。2006年,国有工商企业户数减少至11.9万家,资产总额29万亿元,实现利润比1997年增长了14倍。在此过程中,土地资产处置政策发挥了巨大的作用。针对国有企业改革的土地政策主要内容有,一是通过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等方式,将企业股份制改造、出售、兼并、破产的土地变为出让土地;二是以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及租赁等方式,在增强国有经济实力的同时,赋予企业经营土地更大的自主权。三是通过“退二进三”、“易地改造”等方式,允许企业在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的前提下,将原先占有较好地段的土地,通过自己开放成第三产业,或转让给其他主体的方式,取得土地级差地租收益,用于企业改造和发展。这些政策的运用,不仅支持了国有企业改革,也大大扩展了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范围。

    住房制度改革活跃土地市场

    住房制度改革也是土地市场发展的一个重要推动力。从土地市场发展与住房制度改革的历史脉络来看,两者一直息息相关。住房制度改革对土地市场的塑造主要表现在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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