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30年土地市场建设回顾
http://www.fdc0737.com 2008-9-11 9:49:36 来源:其它新闻网 作者:佚名 阅读次数:

    一是推动了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实施进程。随着城镇住房从实物福利分配制度逐步向货币工资分配制度转变,商品住宅建设和销售面积在不断增加,数据显示,从1991年至2006年,除1994年略有下降外,商品住宅销售面积一直处于连续增长的状态,且2006年的销售面积比 1991年增长了19倍。商品住宅销售面积的持续增加,引致了房地产业用地规模的增加,特别是1998年国家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以后,以商品住宅为主导的房地产市场进入全面发展的繁荣时期,房地产企业购置土地面积一直处于上升通道,只是到2006年才比2005年略有下降,即使如此;2006年的购置面积也比 1997年增长了4.5倍。房地产用地规模的增加,既扩大了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供应的面积,也使很大一部分原划拨土地纳入有偿使用范围。

    二是扩大了土地市场参与主体范围。 1998年以前,土地市场参与主体主要是政府和企业,1998年以后,随着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的实施,购买商品住宅成为广大民众解决住房问题的主要途径,土地市场的发展与走势日益受到越来越多的民众关注,形成了政府、企业和民众参与土地市场建设的互动关系,三方通过各种渠道的信息交流,对土地市场发展走向产生了重大影响。

    三是进一步密切了相关节场的关系。住房制度改革以后,房屋买卖、出租、抵押等交易行为日益增多,不仅使土地、房产、金融三个市场之间的联系更为紧密,而且使起传针引线作用的各类中介组织迅速发展起来,而且也使相当部分福利住房占用的划拨土地转为有偿用地。

    开启土地市场全面调控时代

    新《土地管理法》开启了土地市场全面调控时代。从1997年开始,国家调控土地市场的力度明显加大。这一年,党中央、国务院在深入分析土地基本国情和土地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的基础上,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 [1997]11号,以下简称11号文),提出了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总指导思想和一系列重大措施,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一年,并要求对1991年以来的各类建设用地进行全面清查。 11号文的精神在1998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中得到充分体现,提出的措施也成为法律制度。而冻结和清查则使各级地方政府对加强土地市场调控,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进行了更加深刻的思索和积极的探索。

    1998以后,我国土地市场发展出现了明显的变化。一方面,由于市场体系建设的全面展开,扩大内需方针的全面实施、国企改革与住房制度改革的全面深化以及对外开放进入新的阶段,土地市场建设由以推行有偿使用制度为主要特征的培育阶段转入快速发展阶段。另一方面,1998年,国家颁布了新《土地管理法》,对原《土地管理法》作了全面的、重大的修订,对土地管理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特别是用途管制制度确立的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的原则,定下了政府管理土地市场的主基调,以此为起点,土地市场进入全面调控下的繁荣发展时期。在这一时期,政府调控土地市场的措施日趋多样、精细、即时和灵活。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和城市地价监测系统的开通,使政府调控的依据更加充分,决策更加科学。土地储备制度的创立,不仅将过去控制供给总量的单向调控变为土地供给与需求两个总量的双向调控,而且极大程度地提高了调控的时效性。更加灵活的土地供应政策,使调控目标的针对性更为突出。土地、金融、税收、投资、建设等相关政策更为紧密的联合运用,不仅全面促进了土地市场的规范发展,而且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也使土地政策成为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举措。

    在宏观调控的影响下,土地市场发展出现了深刻的变化,集中表现在三方面,即:因土地供应总量控制,使市场供应的土地类型出现了很大变化,新增建设用地的比例在减少,存量建设用地比例在增加;因土地供应结构调整,使房地产、工业等各类用地配比关系日趋合理;因价格管制,使工业用地市场配置的效率逐步得到改善。当然,对工业用地实行招拍挂出让制度,实现更加充分的竞争也是十分重要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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