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以上两种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是否有加班费呢?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该条第(三)项的规定,即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也应按照以上标准支付工资。
特别提醒
为你的劳动合同打个“补丁”
由于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一些企业利用员工想找工作,又对法律法规不甚了解的特点,采用霸王条款和模糊条款,为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埋下隐患。因而,由上海市劳动关系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编写的《劳动合同常用条款解读》(以下称《解读》)的问世,是一件很有现实意义的事情。
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不同,民事合同严格遵循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但是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条件、劳动标准只能与法定标准一致或比法定标准高。由于劳动法已经做出较多的强制性规定,所以真正需要当事人约定的,只是那些高于法定标准的内容。那么,有关法定标准又是如何规定的呢?《解读》不仅模拟了劳动合同文本中的若干常用条款,还将一些合同条款的使用要点和常见的劳动法律法规标注在合同条款之下,使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非常简便地了解合同条款及劳动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
即使是那些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也不妨拿劳动合同与《解读》进行一番对照,如果发现原劳动合同中存在违反法定标准的情况,就应修改原劳动合同中的相关内容,为自己的劳动合同打个“补丁”。因为违反了法定标准,即使劳动者在合同上签了字,也不具有法律效应。
当然,这个文本“只是供当事人选择,而不要求当事人照搬;只是供当事人参考,而不要求当事人执行”,所以打个“补丁”还有另一层含义,即劳动关系当事人不必囿于《解读》,也可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在把握劳动法律原则精神的基础上,自行协商签订更符合企业实际需要、体现企业特色的劳动合同。
